北京增值税的使用规定

下面是对使用规定前五条作解释,北京增值税就直接简称增值税发票了,根据国家增值税发票第一条规定:
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申购使用,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。
第二条,纳税人在如下情况的,不得购买使用专用发票:
(一)对公司或企业会计计算不健全,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、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。
(二)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、进项税额、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。
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,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。
(三)有以下行为,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:
1.私自印制增值税发票;
2.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增值税发票;
3.借用他人增值税发票;
4.向他人提供增值税发票;
5.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增值税发票
7.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增值税发票的购、用、存情况;
(四)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。
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,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。
第三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,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(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)、应税劳务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(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),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。
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:
(一)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;
(二)销售免税项目;
(三)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、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;   
(四)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;   
(五)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;   
(六)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;   
(七)提供非应税劳务(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)、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。   
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,可以不开具增值税发票。